索引号: 002489401/2024-2762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4〕67号 成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12-27 14:3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推进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序实施,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助力超大城市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加强底线管控。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格落实城市重要控制线管控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与约束,确保城市发展安全。

强化规划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坚持“一套标准”编规划,“一个平台”审规划,“一张底图”管规划,形成“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坚持统分结合。强化市级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压实区、县(市)政府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效能。

二、完善规划体系

加快完善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的“三级三类”[即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包括市级总体规划、县级总体规划、乡镇级总体规划,结合规划实施推进,可按需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镇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包括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资源保护类、公共安全类、产业与城乡发展类、历史文化保护和景观风貌类、区域(流域)类等类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观风貌控制规划等纳入专项规划管理。

三、推进总体规划传导实施

(一)县级总体规划。区、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确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调整、行政区划调整、上位规划修改、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需修改县级总体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乡镇级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区、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若干相邻乡镇联合的片区规划由区、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街道确需编制总体规划的,可参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乡镇级总体规划的修改情形和程序要求参照县级总体规划执行。

(三)近期建设规划。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市级总体规划,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县(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衔接重点发展区块,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每年滚动编制,明确项目用地清单,纳入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予以用地指标保障。区政府可结合实施需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四、实行详细规划分级分类管控

(一)城镇详细规划。

1.规划编审。城镇详细规划按单元范围开展。市区范围内城镇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县(市)范围内城镇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致性审查后报县(市)政府批准。

2.规划实施管理。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城镇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简易修改及详细规划深化、细化、优化。市区范围内城镇详细规划简易修改和深化、细化、优化适用情形实行清单管理,适用情形清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

重大修改是指对详细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结构等进行的修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修改必要性评估,再按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一般修改是指对详细规划街区(街坊)层面的规模容量、用地功能、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的修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启动修改,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简易修改是指在清单适用情形下对详细规划的用地指标、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的修改,通过编制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落实,各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方案编制工作并论证同意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盖规划审批专用章。

详细规划深化、细化、优化是指在清单适用情形下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牵头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

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简易修改、动态维护事项也可由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市)范围内城镇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村庄规划。

1.规划编审。村庄规划原则上按“通则式”管理,按单元(单个或若干个行政村)范围开展,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由市政府授权区政府批准,县(市)范围内村庄规划报县(市)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一致性审查。

2.规划实施管理。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主体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报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调整,原则上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同步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市区范围内涉及较大建筑规模的新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及村庄建设边界外的重大项目选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等情形的,需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一致性审查。

(三)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杭州西湖、富春江—新安江等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审批、管理,规划成果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与城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范围重合或交叉的,应做好衔接。

五、加强专项规划统筹管理

(一)实行清单管理。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动态更新。清单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围绕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或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专项规划,可直接纳入清单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3年对清单内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补充或删减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县(市)级专项规划应参照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二)规范规划编审。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专项规划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全市域。规划报批前,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致性审查,未通过一致性审查的不得报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审规程和入库审查标准。

(三)统筹规划实施。专项规划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经依法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形,对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产生严重影响而进行的修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修改必要性评估,再按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一般修改是指因规划实施涉及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线位廊道局部走向改变、块状设施用地规模及服务范围变化、点状设施用地布局优化等调整而进行的修改,应由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修改论证工作,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论证同意后,再按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四)加强动态衔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有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并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原则上应编制详细规划衔接专篇,随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成果按程序报批。获批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做好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更新维护。

详细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项规划一般修改情形的,应编制专项规划衔接专篇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随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成果按程序报批。获批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中做好专项规划成果数据更新维护。

专项规划的线性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调整原则上不突破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中做好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更新维护。

六、加强城乡景观风貌管控

(一)加强城市设计管理。完善市总体城市设计,更新城市重点景观控制区划定方案,重点景观控制区内应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管控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二)加强管控要求传导。整合汇总城市重要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控要求,依托“空间智治”数字化平台,建立市域“风貌管控一张图”。

(三)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重点景观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发挥实景三维底图作用,重要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

七、强化保障监督

(一)加强计划管理。健全年初发布、年内滚动完善的规划编制计划管理机制,规划项目编制经费按规定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二)严格成果管理。扎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成果“上图入库”。成果报批前,编制主体应提交规划草案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预入库;成果获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文件正式入库。

(三)强化数字赋能。深化应用“3+X”审查、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规划编审效能。运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开展定期评估。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与信用监管,不断完善规划监督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区、县(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力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