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4X/2024-276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卫发〔2024〕116号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单位: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7-2024-0007
《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0 14:16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次数:

现将《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为,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1+8”多元基准体系的意见》(杭法联办〔2023〕13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制定高频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6号)等要求,制定相应制度和基准。

二、制定依据

(第一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三条至第十四条)对行政检查主体、检查计划制定等进行规定,明确了检查频次、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档案制作等内容。

(第十六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裁量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此外,根据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就24项高频行政检查事项,制定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作为附件一并发布。

四、关键词解释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定义,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查职责、范围和检查方式、频次进行细化量化的权力。

五、注意事项

制度第十五条要求规范行政裁量工作,发现行政检查裁量违法或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政策法规处陈赛权、李军

联系电话:85255333、8525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