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3-2711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3-00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04 15:4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充分发挥见义勇为行为在创建“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思想认识,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积极调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健全完善“党政统一领导、公安牵头负责、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形成合力”的见义勇为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着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体系架构,各区、县(市)要建立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制定和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措施,加强联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障,要更好发挥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作用,市财政部门要对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予以经费保障;各区、县(市)要积极落实见义勇为经费,本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实际困难,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相关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二)保障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大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帮扶力度。对符合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贫困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有关社会救助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并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见义勇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市的,由行为发生地区、县(市)政府落实供养保障。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的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行为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妥善安排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劳动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行为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四)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后产生的长期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规定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依法追偿。见义勇为致孤儿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区、县(市)政府补助,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获得市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由行为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审核。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相关部门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实物配租保障或货币补贴保障,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庭成员按规定向住保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六)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公办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就学费用方面给予减免和资助。

(七)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员落户。获县级及以上政府嘉奖、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学历、社保、住房等条件限制,可凭奖励证书等材料,在获得嘉奖、记功奖励之日起3年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迁往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

(八)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和慰问补助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力度,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及时主动报请政府记功奖励,即报即奖。对获得市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奖金,相关费用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对获得区、县(市)政府记功奖励、嘉奖的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标准由批准奖励的区、县(市)政府自行确定。对各级政府记功奖励、嘉奖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以派员上门等方式向先进人员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村(居)委会通报荣誉及先进事迹,并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先进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继续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春节慰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春节慰问办法,相关费用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对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给予即时一次性慰问补助,相关费用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凭相关证件可免费乘坐本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指导价景区。

(九)加强见义勇为法治保障。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要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

三、大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加强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宣传,扩大见义勇为社会效应,引导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价值共识。

(一)扩大舆论宣传广度。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提高社会知晓率,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广泛宣传群众身边的善事义举,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关心关爱,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二)弘扬见义勇为正气。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引领广大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弘扬正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关心关爱活动。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让善行义举、正义正气在全社会得到最大回响。

(三)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广泛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搭建好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平台,拓展社会力量投身见义勇为事业的渠道。打造见义勇为公益品牌,组建见义勇为志愿者团队,发挥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标杆作用,推动形成人人崇尚、支持、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55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pdf